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二 章 保護服務 ( 112年02月08日)
第 21 條
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就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前項情形,於執行辯護職務之人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