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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二 章 保護服務 ( 112年02月08日)
第 24 條
分會經目睹本法所定犯罪行為在場之人請求,並經評估認有必要時,應提供或轉介符合其需求之心理治療、心理諮商或輔導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