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條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前項訴訟,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擔保,得由保護機構或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前項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保護機構或分會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