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二 章 保護服務
( 112年02月08日)
第 30 條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勞動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