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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二 章 保護服務 ( 112年02月08日)
第 31 條
文化及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應督導媒體定期對新聞從業人員辦理教育訓練,以加強自律,維護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隱私及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