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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二 章 保護服務 ( 112年02月08日)
第 34 條
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有具體事實足認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之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之。

分會於執行保護服務過程,經評估認有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人身安全之必要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