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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三 章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 112年02月08日)
第 36 條
前條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法院、法官依該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