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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三 章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 112年02月08日)
第 39 條
對於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裁定或處分不服者,得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