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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三 章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 112年02月08日)
第 41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命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應遵守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