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四 章 修復式司法
( 112年02月08日)
第 46 條
檢察官或法院轉介修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持中立,公平對待任何一方。
二、尊重任何一方之自我決定意願。
三、避免指導或勸導之口氣,亦不對任何一方之行為進行批判。
四、保護參與者之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