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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五 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 ( 112年02月08日)
第 5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
一、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
二、犯罪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犯罪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三、犯罪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