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五 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 ( 112年02月08日)
第 69 條
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

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會應命其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