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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12年06月30日)
第 16 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性影像,依刑法第十條第八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