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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12年06月30日)
第 20 條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本法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相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處理及使用前項資料之機關(構),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