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條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覆議之申請,應備犯罪被害補償金覆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該管覆審會為之。
前項申請書,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對於原決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申明。
三、覆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覆審會。
五、申請年、月、日。
覆議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覆審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覆議之申請,逾越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