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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12年06月30日)
第 37 條
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覆審會逕為決定時,除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外,並應載明審議會未於所定期間決定之事實。

第三十五條規定,於覆審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