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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112年06月30日)
第 5 條
檢察機關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除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告知其權益外,並視其需要即時轉介保護機構或分會提供協助。

檢察機關為前項轉介時,得併同提供有助於保護機構或分會執行保護服務業務所需之案件相關資訊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