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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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14 條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常務董事會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其他日常業務運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