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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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31 條
保護機構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本部許可,不得動支或處分。
保護機構之財產,應以保護機構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