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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31日)
第 1-1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自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法所列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機關之權責事項,由該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