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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112年05月31日)
第 18 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