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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112年05月31日)
第 26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後,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經該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檢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