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 112年05月31日)
第 29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