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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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5年03月02日)
第 6 條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刪除,指使已儲存之個人資料自個人資料檔案中消失。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內部傳送,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本身內部之資料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