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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 85年12月04日)
第 2 條
醫院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應依本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及費用,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執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二、執照費。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