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 85年12月04日)
第 5 條
醫院依本辦法規定登記後,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公告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移請刊登政府公報公告外,醫院並應依規定公告登載於當地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