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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 85年12月04日)
第 9 條
前條之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醫院不得拒絕:
一、有妨礙業務執行之虞者。
二、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者。
三、申請書件未齊備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