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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7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與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及行政法人。

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