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涉及國家機密之簽擬、封發及傳遞方式如下:
一、涉及國家機密文書之分文(交辦)、陳核(判)、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程,由承辦檢察官親自或其指定之人員傳遞為原則,傳遞時,應使用保密封套或專用加鎖之保密箱(夾)。
二、涉及國家機密文書之簽擬稿、繕印、打字時,因誤繕、誤印之廢紙、複印紙等,相關人員應即時銷毀之。
三、涉及國家機密之文書對外發文時,其封發,應使用雙重封套,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文字,並加密封,上下兩端封口應加蓋「密封」戳記,外封套應有適當厚度,內外封套均註明收(發)文地址、收(發)文者,暨發文字號。但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四、涉及國家機密之文書之傳遞,完成前款之程序後,得派專人送達,不宜以電子公文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