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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92年08月06日)
第 18 條
因偵辦案件,向其他機關調借之國家機密原件,應於偵查終結後,立即歸還。

前項情形,所調借或製作之國家機密複製物,除因全程到庭實施公訴或送上級檢察機關審查者外,亦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