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涉及國家機密案卷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案由、案號、偵查終結情形及日期、裝封年月日、頁數、件數、附件數、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封口加蓋印章或職名章,於辦理歸檔後,送指定專區存放。
前項專用封套,檢察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計之範例,自行統一規格訂製使用。
國家機密案卷之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檔案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開封套;經確認無誤後,應於歸檔清單及封面上註記點收日期或蓋點收章備查。
有關歸檔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