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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92年08月06日)
第 3 條
檢察機關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離職後亦同。

前項人員未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授權,不得以私人或機關名義,發表與國家機密相關事項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