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92年09月26日)
第 26 條
國家機密必須印刷或以其他方法複製時,應派員監督製作。印製時使用之模具、底稿或其他物品及產生之半成品、廢棄品等,內含足資辨識國家機密資訊者,印製完成後應即銷毀,不能即時銷毀時,應視同複製物,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護之。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銷毀複製物,不經解密程序。但應以書面紀錄附於國家機密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