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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 108年02月01日)
第 5 條
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之犯罪人數,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逾五人者,增給二分之一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前項所定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數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