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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 58年12月15日)
第 3 條
公務人員接受與職務有關人民團體贈送之紀念品,應作為機關陳列品,但接受屬於個人紀念性或廣告性而價值輕微之物品,經報告主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