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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111年06月22日)
第 2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及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