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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 111年10月13日)
第 10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申報不實者,應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並通知申報人。

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未予信託者,應通知申報人限期信託並申報。

申報人於接獲第一項通知後,如發現有錯誤者,應即檢具正確財產資料之證明,申請受理申報機關(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