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 111年10月13日)
第 11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查核及處理;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者,移由法務部查核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