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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107年06月13日)
第 16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第八條或第九條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