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107年06月13日)
第 19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