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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107年06月13日)
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