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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108年08月01日)
第 11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建築管理業務,指依建築法令辦理建照管理、施工管理、營建管理、使用管理、違建查報及處理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