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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108年08月01日)
第 21 條
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職人員迴避,得提出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管理人之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
二、被申請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及其服務機關團體。
三、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
四、受理申請之機關團體。
五、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機關團體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申請時,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