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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108年08月01日)
第 31 條
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刊登、公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應記載其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或名稱。
二、處分書之主旨及事實。
三、處分機關。
四、處分日期。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