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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108年08月01日)
第 8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稱與該等職務之人,指未以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董事、監察人、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之職稱,而其實際所掌職務權限內容與該職稱相當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