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108年08月01日)
第 9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法官、檢察官,指依法官法所定之法官及檢察官;所稱戰時軍法官,指依軍事審判法規定於戰時辦理偵查、審判及執行職務之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