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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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 94年03月03日)
第 10 條
經濟部於派定駐外經濟商務人員後,應通知外交部;如駐在國設有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由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轉知駐在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