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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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 94年03月03日)
第 9 條
經濟參事、經濟專員、商務專員、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及三等商務秘書,在對外關係上,均予以外交人員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