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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1年01月13日)
第 4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研究並初審有關法規之修訂。

第一組:關於組織及投資法規者。

第二組:關於工業及礦業法規者。

第三組:關於商業法規者。

第四組:關於農、林、漁、牧及水利法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