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農、林、漁、畜、礦及工業產製品等出口申請案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二、物資進口申請案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案件輸入商品之監督與審核事項。
四、年度出進口貿易策劃事項。
五、外銷商品品質、包裝等有關問題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外銷商品標準及檢驗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七、出進口貿易商、代理商及其他出進口廠商有關貿易之管理事項。
八、國際市場之調查、分析事項。
九、國際貿易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審核準則,由行政院定之。